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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 孙志成
2003年,甘肃兰州市西固区某国企职工杜某,将单位分配的一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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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2023年该套房屋市值近百万,且已可以办理房产证,但王某咨询发现房屋已登记在杜某名下。于是,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当年的约定配合过户,却遭到杜某的拒绝。杜某希望王某支付一定的差价补偿。于是,王某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杜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为由要求王某先行支付差价补偿的辩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7万元卖房20年后市值近百万
原房主要求补差价拒绝配合买家过户
杜某原是兰州市西固区某国企职工,2003年将单位分配的一套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以7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王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杜某交付了原始购房发票,并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自交易完成后即入住该房屋,至今已居住20年。20年间,房价显著上涨,该房屋现市值已接近百万。2023年,王某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立即前往房管部门咨询,却被告知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原房主杜某名下。
王某找到杜某要求其按照当年的约定配合过户,但却遭到了杜某的拒绝。于是,王某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与杜某就20年前的房屋买卖事宜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与辩论,双方均对交易事实及《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有效性表示认可。但杜某辩称,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发生在20年前,20年后涉案房屋才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如今涉案房屋的价格较20年前翻了不止10倍,如果依据20年前的协议要求其现在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明显有失公平。所以杜某要求王某先行支付一定的差价补偿,然后再将房子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
法院认为“补差价”缺乏法律依据
判原房主协助办理过户
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介绍,由于案件年代久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杜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年,其要求杜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杜某以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为由要求王某先行支付差价补偿的辩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杜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要想取得房屋物权,就要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因此,如遇类似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下,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志成 盖源源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自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
本文转自:成都商报
本文来源:资讯纵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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